学习《南山律在家备览略编》一五三

2024-10-29    作者:admin     已浏览:(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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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弥陀佛,大家好!又是一天相互学习鼓励的时候。


我们继续学习《在家备览》。今天接着来看第二章“持犯体状”。




备览  行宗云:“问:受中作戒,色心为体。今此能持,即是随作,但云思心。受随应等,那不同者?答:受取缘成,必须兼色。随取成业,但约心论。学者深思,方见远致。已上皆见戒疏记卷四



《备览》引《行宗记》的文问道:受戒时所发的作戒,以色心二法为体。现在所说的能持犯,也就是随行当中的作戒,只说以思心所为体。受戒当中作戒的体和随行中作戒的体应该等同,怎么会不一样呢?


回答:受体要因缘和合才能成就,所以必须兼带身口色法的造作。随行则是取成就持犯的业行,因此只是约思心所来论。学戒之人对此应当深入思惟,这样才能明白其中深远的道理。



备览  芝苑云:“一切事法为所持犯体,此正义也。言事法者,各具善恶二种。于善恶事法心起顺违,故有二持两犯生焉。违顺之心即能持犯体,善恶事法即所持犯体。持犯既因事法而生,故今以一切事法为所持犯体,岂不然乎。见芝苑遗编卷一



《备览》接着引《芝苑遗编》说道:一切事法就是所持犯的体,这是正确的义理。说到事和法,各具善恶两种性。对于善、恶事法生起随顺和乖违心,于是就有了止作二持和止作二犯。对境所起的乖违或随顺心,即是能持犯的体。一切善恶事法,即是所持犯的体。既然持戒和犯戒的行为都是因事与法而生起的,所以现在就要以一切事法为所持犯的体,难道不是这样吗?



补充说明 上来持犯总义中第二章持犯体状竟。



最后,弘一律师用小字补充说明:以上持犯总义的第二章“持犯体状”的内容,就简单学习到这里。


可谓:


能持犯体心为本,

所持事法善恶分。

心为境惑多忧患,

慧与魔战持戒胜。


让我们一起称念:南无阿弥陀佛(十句)!万善同归西方极乐世界,南无阿弥陀佛!愿大家开心自在、吉祥如意!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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